试用期为半年,签三年合同符合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2:05:31
我进了一家德资企业。刚一进公司就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而且第1-2月为约定工资的80%,第3-4月为约定工资的90%,第5-6月约定工资的100%。
我怀疑这不太合法!公司是从2008年后才这样改的,应该是为了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吧?

公司可能马上要裁员了,我不知我会不会是其中的一位,因为公司最近大动荡:总经理换了,事业部刚又来了个总监,原来的面试我进来的部门经理变成了总监助理,他暗示我要做好思想准备......

请熟悉这方面的大师,给我些意见好吗?我应该要怎么做才好呢?我并不是工作能力不行啊!
可我还在半年内,如果急聘我会获得补偿吗?

你们公司的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年合同最长可以有半年的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工资在80%以上就可以了。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有确切证据说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经济补偿的。但如果他们没有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要解除你合同,到劳动仲裁的话,应该赔偿你一个月的工资(按工作半年以内)。

合法的

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其中上面的3年以上,应该是包含3年;而不得超过6个月也是包含6个月的

说句白话,只是单位有点抠而已,并不违法

如果解聘,单位应该支付你1年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详细建议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试用期过长,好像已经超过法定的了,裁员的话着急也没用,可以拿到一部分补偿的。你看下我给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