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忙解答:诉求撤销赠与是否成立?急求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8:18:27
案情:
陈某的祖父陈一是金矿职工,与其祖母孙某及其父亲陈大有共同租住在该矿分配的富民新村8栋8号房。1982年陈一病逝,该房由孙某与陈大有共同居住.1992年陈大有取妻朱某,1993年陈某出生。1995年,陈大有病逝,朱某仍居住在富民新村8栋8号房,照顾陈的生活,并扶养孙某。
2003年,市大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富民新村进行拆迁改造,对陈某家支付了补偿费8万元,并安置回迁房。其时孙某无业,遂将购房资格让给陈某。2003年9月20日,银湖小区103号拆迁安置房建成交付后,以陈某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
2006年后,孙某为将住宅占为已有,长期与朱某及陈某争吵。并向法院起诉,由于陈某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利益,要求法院撤销赠与。

问题:
1、拆迁补偿费的补偿对象包括?
2、银湖小区103号是否为赠与?
3、赠与补偿款与房产权之间是否有关系?
4、本案是权利让与,还是房屋转让?为什么?
5、本案中房款的来源构成是否有异议?
6、本案中孙某诉陈某严重损害孙某的利益如何界定?
7、法院是否应先审理确权之诉?
8、如果本案中孙某诉求撤销赠与需要哪些条件?

1.房屋拆迁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拆迁补偿的对象应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的所有人,包括产权人、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2.属于赠与
3.没有关系
4.权利转让
5.没有异议
6.我们认为,凡是受赠人实施的、足以危害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的任何行为,均为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名誉等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7.不需审理,房产证上权利人就是所有权人
8.需要一拆迁协议二严重侵害的证据

你问题都没有讲清楚,不好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