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违约金及北京子女下户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06:17:56
1. 我是2007年7月毕业并正式上班。公司为我办理了北京户口,并与公司签订3年服务期合同,合同规定:服务不满3年,则需要交户口违约金3万。

2008年1月重新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3万元”改名为录用费用(解决进京户口的费用),连续工作3年以上公司垫付的录用费用作为奖励无需返还;3年以内辞职要按比例返还录用费用:即(36-已工作月数)*3万/36元整。

2. 现在因怀孕要办准生证、《母子健康档案》及将来给小孩落户问题,想将在公司的集体户口转到所购房子处,但公司在几个星期讨论后,决定按照返还录用费用的办法来处理,说是作为押金,以后只要不跳槽可以按季相应回退给你,但我现在没有这么多钱。

我的问题是:
在新劳动法已经实行后的现在(2008年10月),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是否合法,谢谢专家解答!
"单位目的在于规避法律"合法吗?第二种情况其实相当于提前交违约金

你好: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自己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第一: 单位和你约定的服务起违约金的合法性问题。

  2007年7月毕业并正式上班。公司为我办理了北京户口,并与公司签订3年服务期合同,合同规定:服务不满3年,则需要交户口违约金3万。

  这里相当于单位和你之间签订了服务起协议,是合法的。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就不能约定这样的服务期条款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之前约定的服务期条款,是继续有效的。

  第二: 你们之间的 补充协议,实际上相当于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变福利为债权债务。 也是合法的。

  他们采取了一种比较好的变通方式。个人认为,是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公平的。

  河南 曹律师

合法。因为这是公司为你个人支付的费用,相当于你对公司的债务,只不过公司约定了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

1.第一种单位目的在于规避法律,因为新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职工违反劳动合同可以赔偿项目仅为3项其中包括录用费用而不包括违约金
2第二种情况没看明白

应该是合法的,因为公司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法不合法我不好说,但是如果集体户口不给你的小孩落户,你只能自立门户,才能将小孩户口落下,要不就等到3年后,不需要缴这部分钱了,你再把户口迁出来,给小孩落户,但是小孩落户口不知道最晚在小孩多大之前。孰重孰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