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国际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0:27:36
卖方是香港公司
买方是福建物资供应公司
在香港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买方提交空白背书和以装船的提单,卖方交付运费,在德国的汉堡港装船,承运人是海外班轮公司,承运人签发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在厦门港卸货,发现少了43钢,船长说是在运输过程丢失,问原告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以及利息。合理吗?

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接收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望物包装不良等理由推卸其运送责任,因此理论上向承运人索赔是合理的。但也要看货物数量减少的原因,如果货物的减少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