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麻烦各位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2:05:44
二、案例分析:
1、甲、乙、丙、丁、戊5人组建了一个市场调研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甲等5人每人持有4万元的股份。公司成立半年后,乙因看好其他行业,想抽回其在公司的股金以作他用。丁则想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甲、丙、戊3人对乙、丁两人的行为态度不一: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丙认为,乙、丁两人的行为都绝对不允许,否则,公司将形同虚设;戊则认为,乙想抽回出资不行,丁若想转让股份,只能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不可以转让给非公司股东。问:(1)甲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丙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会产生什么后果?(4)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入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2、泰国一公司向欧洲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泰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泰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欧洲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欧洲公司要求泰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1)泰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2)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3、甲公司因欠乙公司50万元货款未付,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也为50万元,三方经协商,决定以汇票结清相互间的债权债务。为此,乙公司开出了以乙公司为出票人,甲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受款人,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丙得到汇票后向甲提示承兑,甲履行了承兑手续。10天后,丙向某家俱厂购货,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家俱厂。家俱厂得到汇票后委托其业务员王某携汇票购买木材,王某不慎将汇票遗失,王某遗失汇票后立即通知了厂里,家俱厂也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李某捡到了该汇票,伪造了家俱厂的印章,以家俱厂为背书人,自己为被背书人,以该汇票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50万元的汽车。汽车公司在汇票的到期日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同时要求汽车公司返还汇票。双方发生争执。问:(1)甲能否对汽车公司行使拒付权?为什么?(2)该汇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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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知,乙不能抽逃出资,丁可以转让股份给非公司股东。所以:
(1)甲正确(2)丙错误(3)丁可以转让股份(4)丙可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第二题:
(1)FOB术语即离岸价格,根据该术语,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自该点承担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泰国公司已经提出货物合格的证据,其在装运港即完成交货义务,大米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泰国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2)CIF是指FOB+运费+保险,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但是风险仍然是在装运港即转移,CFR是指FOB+运费,卖方只承担运费,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转移。所以如果是CFR术语,大米的损失仍由买方承担,如果运输方存在过错,可以向运输方追偿。如果是CIF术语,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