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房东房客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37:35
甲有一幢楼房,他把这幢房子用于出租,在这幢房子里租了五户人家,房东自己并不住在这幢房子里。这幢楼的楼下有一口井,可供租房的五户人家用水。为了安全,房东特地为这口井准备了井盖,并逐一关照了五户人家用完水后务必把井盖盖上,若不盖上发生意外后果自负。有一天租户A用完水后忘记盖上了井盖,不巧的是这一天有一个不租在这幢房里的小孩来这里玩,不小心掉到井里淹死了。问:是房东甲还是租户A该为小孩的死负责?

根据最高院《人身赔偿解释》第6条中的规定,应当由租户A负责。如房东甲已经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A追偿。如果对方起诉房东,可以将A列为第三人。

我觉得应该看这口井的设计。如果边上的围栏和一般的井一样高,房东房客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而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如果这口井的设计上由缺陷,则构成共同侵权,由井的主人,也就是房东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损失

租户A应当对该小孩的死亡负主要责任,但监护人为尽到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当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过错责任的程度,会分配承担责任的比例。

应该由租户A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东不承担责任,因为房东并不是房子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

首先;
1.房东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的责任。
2.由于住户A的原因导致小孩死亡 因此,受害者可向A索赔,当然,也可以向房东索赔,然后房东向住户A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