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和遗嘱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6:29:05
老家江西有套房子,是外公和外婆的,外公已经去世40年了并且没有立遗嘱,现在房产证是我外婆的名字
现在打算帮外婆立个遗嘱,外婆去世后把房产全部转给其中一个孙子
请问这套房子是否完全属于外婆? 遗嘱立后,其他子女是否有权利去争取这套房子呢?

1,请问这套房子是否完全属于外婆?
  这个房子完全属于你外婆。虽然法定继承里面规定你外公的子女也可以获得遗产,但是你外公已经去世40年了,已经过了遗产纠纷的诉讼期限。所以他们不得再就你外公遗产的问题提起诉讼了
  2、遗嘱立后,其他子女是否有权利去争取这套房子呢?
  不可以再去争取这套房子,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除外。我国遗产继承法里面规定,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3、你帮你外婆立遗嘱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该遗嘱是否具有法定效力。强烈建议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确定该遗嘱的法定效力。

  附:遗产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
  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形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在你舅舅\姨妈或其它对你外公外婆尽有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自你外公去世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