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的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2:50:35
原告A提出购买B的一处闲置楼房,B不同意。后B朋友C以开店名义向A借款X万元,A便提出以B的房产为抵押。在C与A订立还款协议时,A与B同时签订了房地产担保协议,但该协议未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借款到期后,C因无力偿还借款。A要求处理B的房产,B不同意。A诉诸法院。问:分析借款协议和房地产担保协议的效力?说明原因。
A能否请求处理B的房产,为什么?

1、A和C之间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当事人之间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是有效的。
2、A和B之间的抵押担保协议成立,但是没有生效,抵押权依法不成立。A对B的房产不拥有抵押权。
理由: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房屋、土地)进行抵押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必须在房管局进行等级,否则抵押权不生效。
3、C没有还款,A无权请求处置B的房产。

借款协议和房地产担保协议均有效,协议双方主体合格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以为有效协议;
A可请求处理B的房产,因为根据房地产担保协议的约定,B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当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