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1:15:57
我在上海工作,今天公司通知我被裁员.我共签了三次合同.2006-03-至2007-3 2007-03-至2008-03. 2008-03-至2011-03公司今年十一月份以经济不景气为由辞退我,但只补偿一个月工资.说是新劳动法这样规定的.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应该以什么为依据?我的合理补偿为多少?我是外地人,经不起公司拖耗,请高人指点.深表谢意!
回答最高一楼,我在公司干了三年.事到如今,确实不想给公司带来多余的麻烦.该补偿多少就给我多少,但公司说只给一个月补偿.又给不出有力的证据.真生气.

如果公司要求你现在就离职的话,应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或者现在书面通知你,一个月后离职。
此外根据你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还应支付你3个月工资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以经济不景气为由辞退",如果没有证据来支持的话,可视为非法解除,可得到双倍赔偿。

你已工作2年7个月,并签有合同,公司应补偿3个月工资,即你07年月平均工资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