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如果不续签公司要不要提前书面通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11:58
2008年11月13号合同到期,2008年10月28日公司又与我续签到2009年11月13日一年的合同,如果现在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裁员),新的合同生不生效,怎么赔偿。

一、新的合同生效,公司与你已经续签,则合同一式两份,因为是续签劳动合同,所以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然延续到2009年11月13日。
二、新的合同生效,公司也可以裁员,需提前30天通知,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则要加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带通知金或者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作为经济赔偿金,这要看单位选择什么样的裁员方法。
三、经济补偿的计算。以你在公司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工资标准以裁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
四、如果你还与公司有其它约定,如在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约定,则从其约定,由公司支付违约金。

总结:你肯定能获得的补偿:工作几年拿几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