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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9:10:57
路上甲乙两伙青少年口头磨擦.甲方人多追到乙方家门口打起来.双方均有受伤,甲方三人伤比较严重,两个轻微一个轻伤,其中一人刀伤.甲方报了案,公安抓了乙方,定乙方是故意杀人现被刑拘.甲乙双方家长经过协调同意和解.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是否可以撤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应该如何撤案?
再请教一下:如果追究刑事责任,乙方最多会被叛什么刑,多少刑期?乙方如果请律师,有胜诉的可能吗?

理论上不行,其中一个构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使当事人达成赔偿和解,国家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践中,由于此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如果公安局有关系,撤案并不是没有可能的

公安机关介入了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所以说你们不能私了。而且乙方已经被刑拘,说明检察院已经批捕了,有点不好办咧。
不过实践中轻伤当事人同意和解一般不会再追究,可以去公安局说说看?

甲方人多追到乙方家门口打起来,结果引发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甲方的责任应该更大,刑事案件一般是不能私了的。本案中,除非甲方伤者主动和公安机关说情,否则难以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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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可继续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这一行为追究责任,毕竟已经触犯刑法。不过如果双方已经和解,公安部门也可以息事宁人,不再追究。只能继续与公安部门沟通吧,毕竟不是所法律允许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