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的老合同到新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就属于无效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3:18:24
我和公司签了一个一年的合同,从2007年11月1日到2008年11月30日。现在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合同到期的员工,公司都不予续约。公司是否需要提前书面通知我将不予续约,且对我一定经济补偿?另外,我2007年的合同,到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公司是否需要和我签订新的合同,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是什么意思?

提问者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对您分析建议如下:

  一:您的合同签订时间是2007年1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于2008年1月1日,虽然你签的合同是在新法实施前,但是一旦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则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有效,但是合同中触及违反新法的部分可以看做无效条款。但是您放心,新法中是属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因此,一切按照劳动者的利益为准绳和出发点。

  二: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公司不再续约这样的情况属于新劳动合同法中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若是裁员则要进行经济赔偿金。同时企业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同样是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新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未提前30日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还应另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最后希望对您有帮助。

老合同有效,但合同到期公司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1、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的话,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是自动终止的,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要看当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要求必须通知,但是到期不续签合同单位要给你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是如果你工作未满一年的话加补一个月的薪水。

2、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不需要重新订立,该合同的效力一直持续到原合同的终止日期,也就是200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