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教人力资源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2:22:34
1999年8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1999年10月王某怀孕,请病假20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生产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证王某招工考试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是托人情录取的。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1999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题: (1)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对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认定?

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女工王某是非正常录取,且她在录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那她的欺诈行为是发生在她怀孕录职之前,因为公司是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