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90天未认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8:44:00
我司是一外贸公司,从A司购进货物出口,对方开来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7月31日,8月30日出口,今天(11月13日)我司相关人员发现该发票还没认证,但已超过了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请问该怎么处理这张发票?退税还能退吗?
票额比较大,一百多万,因为超过三个月未认证,也不能退回A司重开。请问我司下面该怎么操作来减少损失。谢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规定:出口企业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只要不计入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中用于抵扣,则不影响出口退税。反之,则不可申请出口退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五、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