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签劳动合同于今年8月下旬发生争议,对方当事人制作了四份通知以证明责任在于个人。我该如何反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9:48:40
我于07年十月二日入职于深圳龙岗一家公司,没有合同,没有参保,支付工资无工资清单,今年八月二十一日,我以上述理由书面告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时,单位向仲裁庭提供了四份不同时间的通知,意即为不签合同其责任在个人。仲裁裁决采信该证据,故裁判不支持双倍工资请求!个人不服,于本月向龙岗法院起诉,请问,对方提供的通知书是由对方制作的,质证时个人该怎样反驳该通知没有证明力呢!这样的证据我提出异议后还需要举证吗?我想申请印文时间鉴定,但费用高昂,鉴定结果如果不利于对方,对方由于制造假证据带给个人的经济损失(鉴定费)可以向过错方索赔吗?有法律支持吗?请大侠不吝指教。我用电脑上来再加分。手机仅支持20分!

单位向仲裁庭提交的书面通知并不能证明你已收到该通知并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质证时,你可以指出这一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已经收到该通知。但若是单位能够举出你的签收证明或者单位向你快递送达该通知的证明,将会对你比较不利。
提出异议后,你不需要再对异议举证,需要单位举证证明已经向你送达该通知。
印文时间鉴定,若鉴定结果不利于对方,鉴定费由过错方承担。

两秒抓住了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企业应当证明所提供的<通知>,有通知过你本人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可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不需支付补偿金与双倍工资,企业既然举证你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为何不终止与你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在逻辑上说不过去,可以抓住与仲裁申诉

就算按照企业的说法,企业在明知你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与你履行事实劳动关系,也证明了企业与你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企业的真实意思,按此,企业可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从2008年2月起的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