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6:07:46
我家的房是1998年买的,这个房产是房改房,购买的时候还没有产权、上市证等。我们是通过中介购买的,在签订买卖合同,付清房款以后两年,也就是2000年,卖房人才拿到房产证,并且将房产证交到我们手中。由于一些私人原因,我们没有马上要求过户。去年,也就是2007年,我们要求卖房人协助我们进行房产过户(房屋买卖合同上写清楚卖房人要无条件协助我们过户),遭到拒绝,卖房人一直不理会我们的要求。请问,我们这种没有三证齐全的买卖受法律保护吗?卖房人和中介是不是有联合欺诈的行为?我们可以起诉,要求卖房人协助我们办理房产过户吗?为什么法院工作人员说我们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典型的房价涨了,反悔而不愿意过户了!!
房改房在住用人未取得产权证之前其产权人为原单位,出卖人既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人,当然要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立约一方的出卖人其主体资格不合法,故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就无效,无效合同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现在你应该去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弄清以下问题:即使1998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所谓的“出卖人”2000年已取得产权证,能不能找到法律支撑,对1998年签订的无效合同能否在2000年已取得产权证之时自动生效!如能找到自动生效的法律支持,那你还有点机会,但问题关键是现在已快2009年了,可能相关诉讼时限也已经过了!!如果你走司法途径,告卖房人和中介是不是有联合欺诈的行,其胜算不大。因为问题很简单,就是房价已经翻了好几翻了,由于你产权没及时过户,还由于你最初签订的合同无效,原来的出卖人现在反悔了,不愿过户了!房价已经翻了好几翻的现状其当初卖房人和中介不可能会有所预计,故其不存在着欺诈的故意!!而是利益面前的反悔!你这房子要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完成过户不大可能,除非产权人愿意。而走司法途径对你而言,其结果两种可能:一是过户并且你补偿给原产权人一定金额;二是原产权人退还你家的已付房款并按照一定标准赔偿一定数额的补偿款,而这个补偿款肯定不是该房产的现价与你原付款的差额,其具体数额应该比这个差额低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