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8:07:05
我与一家韩资企业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签合同时,合同下方有一条款就是标明与劳动者签署了劳动附件,但是这个劳动附件是在半年以后签署的,其内容为月薪的劳动者所挣的工资就是包含的加班费在内不予额外给予,我们一周上五天半,也就是星期六必有半天,从未有过加班费,我想问的是这个劳动附件签的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要回星期六的加班费,另外公司怕我们去劳动部门,就在三个月前将打卡机撤掉了,这么做的目的也很明显,请各位大侠指条路吧。

加班不安排补休就必须支付加班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劳动者愿意不支付加班费或者签订了协议而免除单位的法定责任。你单位这么做显然是违法的。但是你要维权也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如果没低于最低工资不能算违法

加班不给加班费肯定是违法的。一周上五天半,只要没有超过一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规定,属于合法的。
员工认为有加班而公司否认的,公司须出具相关文件证明,否则应支持员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