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13:57
委托人某电器公司(被告)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受托人)与某贸易公司(原告)订立电器销售合同.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应先由受托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根据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承担责任.合同订立后,受托人便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订立了电器销售合同.但是,由于委托人没有向受托人交货,因而受托人不能依买卖合同向原告交货.原告遂以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为由,要求受托人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并诉诸法院.

写出该案例应如何处理,写出依据的法律,谢谢
这只是经济法这门课中的习题,不要回答太专业

是委托合同,不是行纪合同。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03条第二款:合同法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如果原告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则委托任何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之间的约定不对原告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间的合同是行纪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一种行纪合同。先解释行级合同定义,然后按照合同法的行纪合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