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人士进来问答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8:08:15
我有个朋友在国企工作,他做的是车工.08年9月22日.他组长把一项他负责的零件交给我朋友让他负责这工序的加工(这工序分为四步骤.他负责前两道.以后两道让我朋友负责.这个零件氛围四道工序.最后成检).我朋友以为组长把该办的手续办完了.当天就就工完成这道工序.23日交检.检验以无首件三检为由.拒检.我朋友向单位领导反映此情况.领导让我朋友自己想办法解决.到了10.4上午 找检验交检验不在.检验章放在桌上.就私自把章盖了.结果单位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就解除了我朋友的合同.
我朋友认为单位处理此情况过于严重.这零件只有100件.材料为45号钢.零件长度45个毫米.这道工序工时只有15个小时.价值不是很大.即使成批报废加上成本.现金也就50块钱.
请问: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他是否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他的权益(需要哪些手续),有没有胜算的可能? 问题较多,但都是一个法理,劳动合同法我也懂,但知晓不全,所以请专业人士或者擅长法律方面问题的4级答题者回答!(采纳者+分20)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何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者遵守的“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何规定就很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所以所谓的“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经过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表决通过的规章制度,所有劳动者都没理由不熟知的规章制度。
  就你以上提出的问题,你可以对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对于所谓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足证据举证证明,就应当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支付经济赔偿金。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