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到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3:12:06
员工在同一企业工作满了5年了,但是公司只交了2年的保险,因为前3年都没有和员工签合同,今年12月30号合同要到期了,公司领导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员工说合同不在续签了,请问员工可以在拿到赔偿金吗?

可以。
第一,不管你工作几年,因为是合同到期,公司单方面不续约,只能给你付一个月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且不溯及以往,虽说你工作5年,可是此种情况只有在这部法律里才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只能从08年1月1日至08年12月30日,一年期,经济补偿为一个月工资。
第二,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前三年的社会保险。
第三,以前《劳动法》中虽然明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罚办法,所以很无奈。
依据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