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做合理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4:35:43
我在一兆韦德营养吧上班,今年7.17号入职的,三年合同六个月试用期,目前还在试用期。由于营养吧生意不好,店长准备外包,那我就是多出来的人,经理说要么我来承包,承包要付一笔不少费用,我才刚上班一年这么可能承担的起,第二,帮我换岗位要么换店,销售我做不来,教练我又没有专业知识,她说换店可能会很远,第三就是我自动离职. 好气人,她这样做是否合理,我要这么办?第一次发帖,希望大家帮我出出主意。

不合法。
  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了你的工作岗位的,现在单位提出变更,除了有充分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这一工作的情况外,其它情况必须经过你的同意,否则单位无权单方面改变你的工作岗位而变更合同。经过你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额外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还要再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你的情况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你不要自己辞职,否则没有经济补偿金。就拖着,等单位裁掉你,可以依法要求经济补偿金。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首先,公司聘用你,在公司发展需要的时候,合理调动你的岗位是允许的。何况公司为你提供了几个选择。其次,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了你不能正常的在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