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这样赔款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1:15:51
我的合同是2007年12月3日到2008年11月30日止,公司在没有提前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于2008年11月28日通知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只赔一个月的工资,且有没有5天年假也没跟我讲,这5天年假要算钱吗?假如算上5天年假我不就工作了一年多?请哪位好心人帮我解答一下,本人不甚感激!

你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通知你办理终止手续并给你补了一个月工资符合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你是一年期限,没有年假。

我真不想帮任何一个厂说话!!但我喜欢新法。公司做对了,真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单位补你一个月经济补偿是合法合理的.因为你还没工作满一年,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年假待遇.

1、工厂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工作满一年才能有5天年假。你的工作尚未满一年,不能享受5天年假。
3、假如算上5天年假我不就工作了一年多?
不可以这样算。年假,尽管是员工享受的福利,但是也要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
法律依据(参看带【】的部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