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裁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2:53:13
我在2008年月10月9日进入一家房产公司,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两个月。我在公司里工作努力且表现很不错,人事部在11月26

日让我上交转正申请。突然集团财政紧张,在11月27日裁员开发部一名员工,然后在12月1日经理通知我我(我在房产公司的技术部

)不能转正,因为公司不能裁员,同时工程部一名员工也被裁员。我于人事部恰谈,人事部说我没有经济补偿,工资结算到我的工作

日为止。原则让我这周离职。
请问,1.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两个月是合法的吗?
2.人事部在试用期里,如解除合同,只须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了。如解除合同,应该提前几天通知。
3.我能不能有一定的经济补偿?
4.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如何为自己维权。
这次离职对我打击很大,感觉工作不错了,进公司前在设计院工作两天后仍然选择了这家公司,但没想会这样。现在金融风暴,工作

也不好找,眼看就过年了。

1、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两个月是合法的;

2、三天在劳动合同法里没有明确的说明,双方约定即可;

3、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就没有理由让你离职,公司若强行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关系,那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的工资。

4、公司这样做肯定是不合理的,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未与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你可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