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1:21:12
案情:
原告正军与被告李福均系民和县某乡村民。2004年4月16日,原、被告来到本县某镇李家村马元家,被告李福请求原告正军为其在马元家的树上砍树梢,原告同意后便上树选砍树梢,在马元提醒有危险的情况下,原告正军却在树上抓住另外一棵树的树梢准备甩过时,不慎从树上摔下来受伤,当即送往民和县医院治疗4日,被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后被告李福支付医疗费约3000余元。同年11月,原、被告经他人调解就赔偿事宜达成书面协议:1、由李福一次性赔偿正军现金2500元;2、每年由李福给正军小麦1袋;3、由李福给正军缝制衣服1套。协议达成后被告按协议内容已履行。
2006年12月13日,原告正军通过民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民和县公安局对其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民和县出具(2006)166号《伤残鉴定书》认为“正军胸椎腰椎压缩性骨折,符合从高处坠落阶段”,认定为正军的腰部损伤构成五级伤残。
2007年1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25980元,误工费19200元,护理费14400元,拍片费57元,检阅病历费27元,复印材料费30元,共计59691元。问:
1、本案是原告自愿帮被告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被告要不要赔偿?为什么?
2、原、被告达成书面议协是否有效?原告能否在被告已经履行协议内容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应该从何时计算?

1.需要赔偿。被告李福请求原告正军为其在马元家的树上砍树梢,原告同意后便上树选砍树梢,在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了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2.协议有效。二者之间的调节协议为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形式合法,且协议内容已履行,故协议有效。
  在本案中,原告可以在被告已经履行协议内容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节协议生效后,原则上不可以再提起诉讼,但是,在本案中,“2006年12月13日,原告正军通过民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民和县公安局对其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民和县出具(2006)166号《伤残鉴定书》认为“正军胸椎腰椎压缩性骨折,符合从高处坠落阶段”,认定为正军的腰部损伤构成五级伤残。 ”原告是基于新的情况提起的诉讼,故应当支持。
  3.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开始起算。该案从司法鉴定书做出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所以从2006年12月13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

  我是学法律的,以上完全是以中立的角度阐述的个人看法。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要是考试题就令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