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7:32:31
王X、张X、李X、三人原是某米厂工人,1997年米厂改制由蒋X购买,后蒋X以受让资产另行成立了米面厂,并根据改制协议接受了原企业部分工人,所接受工人工龄连续计算,王、张、李三人与新厂又签了5年合同,合同期满,该厂决定与三人终止合同,三人则以自己连续工作10年以上要求与米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问: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恐怕不行,因为蒋成立的公司与原公司不是一个法人主体,也不是一家公司,虽然做的业务是一样的。他们只能算是在现在这家企业里工作了五年。除非当年蒋承包这个企业时与原单位有协议,收用这些员工且继续计算工龄。

既然改制协议写明,所接受的员工工龄连续计算,这三人属于接收员工,因此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个人认为应当可以。
因为“并根据改制协议接受了原企业部分工人,所接受工人工龄连续计算”
按照法律规定,工龄在10年以上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