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侵权行为的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3:01:33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并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解释“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前三项侵权行为之一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一项侵权行为时,这很容易解决,其中一个补偿就可以。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工资的行为,而后又出现拒付工资时,此时是两个侵权行为,那么劳动者提出补偿时应该是一个补偿的要求还是提出两个补偿的要求?

1、首先是按规定支付应得的报酬;
2、按欠支付最高罚付4倍的补偿,当然视情节不一定按最高标准罚。
应该是这二项内容,如有纠纷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申请仲裁,实在不行到法院起诉。

提出两个补偿的要求,通常的处理方式是按其中一个严重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