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0:29:17
一、案例详情:
男女双方均系农民,结婚后(2005年底,按照法律程序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有结婚证及准产证),女方一直在娘家生活。婚后三年,生有两子,女方按照国家法规已实施了结杂手术(此手术由女方自行到医院实施,是否成功实施了结杂手术,男方不得而知);男方(即女方丈夫)期间到女方家帮女方之父(即男方岳父)经营一小超市(其超市商品的所有权在男方接管前,经双方协商后,摊价转归男方所有;男方(即女婿)给女方之父(即岳父)写有书面摊价书,即商品摊价欠条,共计1万余元),超市由男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期间,男方自筹资金购置了一辆农用三轮车经营超市,男方与女方家一直感情不合,(男方脾气暴躁,高中辍学一直在家;女方经常听信父母、哥嫂之言与男方制造矛盾,致使夫妻双方一直感情不合),女方说男方购车款为其暗中节流超市额款所为。目前男方已不经这家营超市,在外省一单位工作(其工作由女方哥哥帮其找的)。
二、咨询问题:
男方欲与女方离婚,就孩子的抚养权及财产风割等法律纠纷问题咨询一下贵部。预谢!!

一,孩子如果在两周岁以下,一般随母方。也可协议随父方,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 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以做节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3.照顾无过错方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四,

1.孩子抚养权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即可,未达成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2.婚前有财产公正或者有证据证明为婚前个人所得的,可以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婚后一切财产(包括所得或负债)均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所谓的“男方自筹资金购置”说法没有意义,只要没有离婚,即为共同财产。

同意二楼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