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3:14:38
我的劳动合同1月1号到期,提前一个月人事部门已经找我们谈过了,已经不再续约。不续约并不是因为我犯有任何过失或重大错误,只是公司结构调整,可能不需要我这样子的岗位了。我已经在家这公司工作了6年了,2003年初进入该公司工作至今,那么现在这种情况,根据新劳动法我有权向公司索取经济补偿的权利吧,索赔的标准是什么?我咨询了一下深圳的法律援助机构,他们说根据新劳动法,可以索赔,但是只能按照一年的工作年限赔偿,因为新劳动法才实行一年,只能约束从2008年1月1日起这一年的劳动合同(我们公司劳动合同之前是一年一签),之前的5年工作年限只能归旧劳动法约束,旧劳动法法中对于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用人单位可以不必赔偿。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子呢?多谢回答。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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