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转让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9:01:57
问题是这样的:
某单位给职工提供内部经济适用住房,但有部分职工由于经济原因无力购买。我家通过某些途径,与某职工达成协议,我家给该职工3万块钱,然后由我家出钱购买这处房屋。
房子的产权按有关规定,需要5年后才能过户到我家人名下,之前没有有效的途径确定这处房屋是我家购买,因为购房人必须写该职工名字,否则单位不允许。
现在的情况是,我们双方签订了一个合同,写明事情情况,诸如我家付3万的好处费,对方保证不再索要其他费用,在以后办理产权的时候积极配合等。
这样的由我们双方签字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日后万一出现纠纷,凭借这样的协议书,我家是否有合法的依据证明房子是我家的?
有必要去公证处做正规的公证么?如果有,那公证处是否受理类似这样的情况?

现在情况是我家已经交付了房屋全款,以及给那个原所有者的好处费。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恶意反悔,并拒不承认我们付过房款,或者将房屋另卖他人,我们有可能会是白白给他交了房款的可怕后果么?

不好意思,法律常识比较欠缺,只好来求教大家,谢谢了!分数绝不吝惜~

首先得确认你所说的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还是单位所建设的集资房性质的房屋!!
如果是前者,那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权力是要受限制的!!主要表现在:经济适用房必须一定年数以后才能出售(一般为5年,地方不同规定有所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方出售后其土地的收益溢价部分归国家所有(即土地增值升值部分归国家所有)!等等。这样的话你家实际与该职工所达成的协议很可能是无效的或部分条款无效,因为该协议的某些约定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嫌疑。而另外如上所说,经济适用房出售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方出售后其土地的收益溢价部分归国家所有(即土地增值升值部分归国家所有),你有可能不具有购买该房产的主体资格而买不成即届时过户不了,亦或者说即使能买将来也肯定是要间接支付土地的增值收益的!!因此这种情况下,所签订协议一定不能抵触法律或相关规定,变现约定相关事宜(如好处费,合同里不能有这种字眼),以避免所订条款无效,这样有效的协议才能对对方产生约束和构成义务。你可以参照如下约定(假如该职工购买该房一共支付房款30万,你支付好处费3万,实际你共支付33万):1.你向该职工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用于其购买经济适用房(借贷关系为:你方借款给职工方);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百分之一,利息到期一次结清。2.双方约定,该房产5年后除政府优先回购外,本人是唯一的优先购买权人。3.由于政府优先回购致使你方无法购买该房产时,职工方除按期归还本金及支付你方相应利息外,还必须支付给你方3万元的补偿金(次为变现约定返还好处费,支付好处费的事宜不宜出现在协议中,直接支付后,由职工方出具收条即可)。4.非政府优先回购原因致使你方无法购买该房产时,职工方除按期归还本金及支付你方相应利息外,还必须支付给你方8万元的补偿金。5.如5年后本人成功购买该房产,约定成交价为30万元,职工方欠你方的上述借款自动转为房款,同时你方免去上述借款的所有利息,如过户过程中涉及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的,由你方负责缴纳。
如果是后者,签署协议有效,协议约定清楚就行!要防止他恶意违约,参照我上述的例举约定即可,对违约责任作最重约定,并且得是环环相扣才行!!

你好;不知你所说的物业现在是否已收楼?现在已办出产权证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