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问题个位大大帮忙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9:34:45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里面所指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合同终止了是否都可以享受,但是单位的领导说中止合同职能享受第二个待遇是否是对的?
我正在和单位协商处理这个,但是我对条列又不是很明白怕被万饿的老板忽悠,所以请大大门帮忙回答下!在这里先感谢了!

这是不对的,应该两者都可以使用。前者是因为本次受伤直接补偿的,后者是因为合同到期后或者合同解除后给予伤残者的,两者适用前提不同。

这个要很好算首先要明确你所在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平均工资标准,然后再按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伤残级别所赔付的月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