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解决一个国家赔偿法的案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31:09
沈某,系北京X工业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1996年6月8日被羁押。1997年5月30日,北京市X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北京市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X县人民法院以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扣押赃款、赃物发还X工业公司。沈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北京市X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以沈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赃款赃物。沈某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1998年11月11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沈某利用担任企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购买物品、冒领工资的方法,非法占有企业财务合计人民币6000余元,系侵占行为,但鉴于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故宣告沈某无罪。沈某请求国家赔偿。请问答以下问题:
(1) 沈某应以哪个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
(2) 沈某的赔偿请求依法是否可能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3) 如果属于应当赔偿的情形,沈某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

沈某的情形属于国家不赔偿的情形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