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签的合同,2008年到期,公司不续约,我是否得到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8:45:42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提高合同用工条件劳动者不续签以外,其它不续签应支付补偿金。双方协商后不续签和用人单位不续签用人单位都应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自己算下吧

没有。

当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