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有关商品房退房返款期限的有关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6:54:13
本人于2006年10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定于2008年10月交房,房款分三次付清,每次付三分之一,因当时本人收入稳定,预计到最后次交款时刚好有那么多钱交清所有房款,前两期房款均如期交付,由于今年经济不景气,影响本人收入,现在到最后一期交款时间,本人无力交付最后一期房款,再加上本人生意上急需用钱,所以想退房,询问开发商,开发商回复说,按规定,只有等我所选购的那套房子卖出去后才可以将钱返还给我;据我了解,该开发商手上还有好多好楼层的房子均未卖出,而我那套房子的楼层并非很好的,要等到我那套房子卖出,不知要到何年何月?购房合同上只有写这样一段话(原文):“乙方(本人)须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缴清房款,逾期未缴的,视乙方为自动放弃该房屋购买权,甲方(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对外销售。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甲方在扣除乙方1万元违约金后,将乙方所交房款余额退还给乙方。”并没有说要等房子卖出去后才返钱。请问,开发商所说的合不合理?法律上有没在这方面的规定?急待专业人士回复。万分感谢!

楼主:
你的这种情况对你是十分不利的:你不能按期付款,是你违约在先;因此退不退房,是房产商的权利。也就是说,由于你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只要你逾期天数达到合同约定可解除买卖合同的天数时,房产公司可以选择与你解除买卖合同,也可以选择与你不解除买卖合同,这都是他的权利,房产商占有绝对的主动性。所以实际上开发商回复你只有等所选购的那套房子卖出去后才可以将钱返还给你的说法是间接拒绝你退房的要求,给你判的是一个“无期徒刑”!相反,他就直接拒绝你退房的请求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从法律上讲也是合法的。因为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必须要解除合同”,而是约定为:“甲方(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对外销售”,该约定本身还隐含着另一层意思,就是:甲方(开发商)也有权不解除合同。
根据经验,本人建议你还是托关系与房产公司友好协商,请求其办理退房手续为好!!并且,你过了房地产公司这一关,还要过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合同备案那一关,因合同一旦备案,没有充分的证明材料一般是不能以退房为由而注销备案登记的(主要是为了遏制炒卖期房)。

开发商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你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后,可以协商约定一个返款期限,而不能由开发商自己说什么时候返款。

开发商那样说是不合理的
应该按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