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仲裁这样裁判我的劳动纠纷不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1:26:00
我劳动仲裁输了,这样的裁决合理吗?我是一名农民工,于2007年8月进入一家民营公司,在这家公司每天工作12个小时,须工作28天半,<月大29天,月小28天>才能领到700元钱,08年10月7日公司解雇我,没有给我任何补偿.今年5月6日公司与我补签了一个一试两份的劳动合同,但没有给我一份,我要过多次都不给我.合同内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加班费按国家规定百分之一百五十,双休百分之两百,公司一直未执行过,我每天一直按以前一样工作>公司解雇我之后我将相关证据<出勤卡复印件,及其他证据>于10底告到劳动局要求公司按合同支付我加班费,劳动局受理后于11月1日仲裁结果是我输了,劳动局裁决依据是劳动法第82条,劳动争议应在应在60天内以书面的形式上诉,我已经过了实效期了,我须在我工作60天内提起上诉才有效,,我想问这样的裁决合理吗?”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82条到底应该怎样理解,是应理解劳动终止60天还是工作60天去上诉才有效.如果是工作60天有效这样的劳动法对我们农民工有意义吗?我工作28天半每天12小时才700元.我们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何日才能…..,劳动局不作为我们该怎么办,谁为我们农民工做主?人大怎定这样的模糊的法律

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不是六十天。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经书面拒付工资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当事人主张权利之日。

请看一看现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法院司法解释后,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不是六十天。

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什么时间下达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