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0:05:15
2008年4月5日,原告从A房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价值60万元的房屋,该房屋坐落在XX花园小区,3号楼3单元3楼,面积为100平方米,并取得了该房屋的钥匙,但是由于时间关系,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由于原告有2008年4月15日出国,临行前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A房产开发公司的下属M工作处保管。但M工作处却于2008年5月20日将该房屋出卖给C,并且双方已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当原告回国后发现房屋已被C住。A房产开发公司违背了什么法律条款

从你所述情况,如果确实没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C也不知道这个买卖事宜,那只能考虑起诉开发商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了。

原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该房屋属于开发商。
典型的一房二卖。
根据我国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激发解释处理。
要求开发商承担规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