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等着,急,经济事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1:38:03
我和一家公司一开始达成口头协议帮他们代理销售他们的房子,但是他们是期房不可以销售的,后天合同一直没有补,到了10月1日公司开展会的时候是在我的代理区域开的,那时候洽谈的展会场地租赁费是18000元,当时公司打了5000元,我都给展会了,然后让我去布置展会了,结束后公司又给了我剩余的钱,我给了3000给展会主办方,因为今年房产实在不景气,没有钱了,后来的10000我就没有给,现在展会找我要钱,请问我不给可以吗?是属于刑事还是民事,会坐牢吗?当时主办方我交3000的时候已经把18000的票据都开给我了。这个可以作为我已经给钱的依据吗?
请快速给与解答!谢谢!急

你可以依据该发票主张,你已经交付了该款项。
因为你和那个售楼公司没有书面的合同约定,所以,展会方找你要钱,你不给,你很难将责任推脱到他们身上。这些都是你需要考虑的风险。

打电话求助啊,先去派出所资讯下应该找哪个部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