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辞退后的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1:56:23
我在2007年9月份进的公司签了一年合同,2008年9月份续签1年合同,也就是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了1年带3个月,现在如果公司现在要是辞退我,需要额外补偿金多少啊?1个月 or 2个月?如果我自动离职有没有补偿金?
刚才公司和我谈话了,说2008年前按老的合同法,也就是2008年前的不足半年的是不算的,这样也就只给我一个月的补偿金,而不是一个半月的,不知道有没有问题,望高手解答

1、自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2、单位和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你2个月经济补偿金
3、如果单位恶意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你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补充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