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P~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8:16:12
本人与单位于83年就业至2000年未签合同.
但从2000年至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年的签订合同)如果单位现在解除合同(合同至今年年底).我应得到什么补偿?

三楼的“法律顾问”是引用了本人今天回答别的网友的提问的答案中的法律条款吧?呵呵,感谢你的关注。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79329574.html

如果签的合同是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那么现在单位现在应该是提出到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该支付你2008年一年整工龄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前的工龄由于2008.1.1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劳动者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后的工龄适用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起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参看《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