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9:21:21
公司于我2008年4月签署劳动合同。
合同中注明:
乙方工作地点:上海***路***号
甲方安排乙方在:“华东拓展”部门从事“专员”工作。

4月至今,我主要工作地址在合同工作地点,偶尔出差至公司加盟商所在城市(公司给予出差补贴,加盟商有独立公司,公司在此城市未注册公司)。

12月,公司收购加盟商,变更为直营。(公司在此城市任然未注册公司,原加盟商员工和老板转签公司合同)。

公司现在要求我常驻此城市(非出差形式,无补贴)。我表示合同签署地为上海,并且应为家庭原因无法常驻此城市,并希望公司能调整岗位。

如今:公司愿意赔偿1个月工资+1个月代通知金辞退我。
我表示不接受,并提出“按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要求双倍支付赔偿金”。

但是得到公司先后两个答复:
1.公司和我协商调整的岗位就是去此城市,我拒绝,所以公司表示已经达到协调目的,但是未果。
2.公司以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表示现情况是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所以需要按四十条执行,不能遵守八十七条。

请问公司这样解释是否对的!如果错误,错在哪里?我是否能通过仲裁解决?
公司在与我签署劳动合同至今,公司和部门未发生任何变化,唯一变化就是加盟商被收购。

我的合同岗位是“专员”,而自签约时至今,华东部在上海也有同样岗位留在上海(合同中工作性质都是专员,只是工作内容稍有区别),未什么同为“专员”,我申请调整岗位留在上海公司就说公司和部门在上海没有安排我这个岗位,但是现在仍有一同签约的同事(合同中岗位是专员)仍然留在上海。

1、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是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劳动法所称的重大变化指非人为状况,比如政策调整、法律变动以及市场的发展使双方劳动合同的继续已经不可能。
2、因为你是从2008年4月开始从事工作,所以在单位调整你的岗位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单位解聘你需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现单位要立即解除,需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这就是所谓双倍。
3、至于公司为什么不让其它员工调整岗位,与你的事情无关,公司调整你去肯定是公司认为你更胜任工作,否则谁也不会在开拓市场时派一个不胜任的人去的。

1、找律师具体咨询;
2、肯定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为你的公司未出现大的问题,只是扩张了需要更多的人做更多的事。显然对比合同可以直接招收新员工去外地城市。或与你协商给与更高的工资待遇,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你只工作了8个月,你主张按87条,双倍支付赔偿金,其实就是1个月工资的2倍,和公司的方案是一回事。

公司的理由站得住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既包括公司的重大变化,如订单量急剧减少,也包括公司削减岗位,调配工作。如果协商不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也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