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的公房过户及继承问题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02:45:47
姥爷姥姥有一套公房,现两个老人都去世了,有2个子女,在此之前曾平房拆迁分给哥哥一套三居室楼房,当时是算同两个老人和妹妹各一间,所以才能分到三居室,但事实是一直由哥哥一家居住.妹妹嫁人一直住在夫家,是平房.现在的公房是一居室的楼房,姥爷去世后一直由姥姥一个人居住.姥姥去世后,没有遗嘱,由于妹妹精神上的问题(但没有证明),从不过问继承事宜,哥哥也没想放弃那套公房.房子一直空了三年,妹妹现居住的平房冬天极冷又不方便,哥哥那边却一直是三居室.我想问如何争取相关的权益,如果他们不放弃公房,那我们是否也有权去住到他的三居室家里,但不现实.还有房子空几年会不会被收回.可否出租.
应该是只享有居住权的那种.享有居住权的有房产证吗,我是孙辈的,老人的这些我不太清楚.
谢谢你们,那请问如果收回,期限是多少,无人居住几年会被收回呢?

如果是已购公房,没有房产证,那么老人的2个子女均应享有共有权
如果未购公房,就不好说了,可能会被收回
而妹妹的精神问题如果有医院的有效证明,在争取权益方面应该会有比较大的胜算
如果私下协商无果,那么尽可能多的收集一些有关于公房的信息比较有利

1首先要说,只有私房的产权人去世后,才发生财产继承

2公房的产权属于产权单位或者房管局,承租人去世后不发生继承。就比如租赁您家的租户死亡后,他的子女不可能要求分割房产的居住权利一样。当然如果原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或者房产部门同意的话,承租人的继承人范围的人可以协商谁来继续承租。这个叫做变更承租人。当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 原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或者房产部门是可以让继续让其继承人范围的人协商继续承租的,不会直接收回

3无人居住的收回没有统一的规定,但通常是要求人户不能分离,就是承租人要在房产内居住,并一直交纳租金。

4变更承租人的范围通常在配偶、子女等继承日呢范围。你作为孙子女,理论上是不能变更给你承租的。并且在新的承租人确立并允许的前提下,你是不能搬入进去的。

5你口中的妹妹应该是你的姑姑吧,如果她的精神有问题,可以让她的监护人为她主张权利。当然你家现在要办理的手续是变更承租人的手续,具体的办理程序要问房产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就是房子属于哪里就问哪里。产权部门理论上有权利直接变更,但为了防止你们未来纠纷惹麻烦,他们通常会让继承人范围的人去公证处办理协议,协议由一个人继续承租。其他人放弃承租的权利

6如果你的叔叔或者大伯不配合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7公房是不能转租的,所以只能承租人居住使用,不能转租。

说实话,只是有收回的权利,但没有准确的期限。因为依据都是各地或者各部门的规定,所以基本是没有确切的数字,准确的说是,只要房产部门觉得纠纷会给他们引起麻烦时候他们才收回,否则他们是不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