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1:12:05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如果单位给口头通知了并且说就作为书面通知,那么在收到这个口头通知的第十天离开单位,那么应该可以领到10天的工资呢还是一月的工资呢?

【解读】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

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这一条的意思是,提前三十日通知你离开公司的话,你上完一个月班后就可以不用来了,按你上班时间给你补尝,即:上班年限*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按半月算,超过半年的按全月算。如:你在该公司上班了5年7个月,那公司应该补给你6*月工资。如是5年5个月则是5.5*月工资。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你时即要你离开即以上补尝加上一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