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高分求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8:17:56
请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2.2
我国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履行合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买方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2.3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 MARSEILLES,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3.3
广州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公司仓库运到黄埔港装船,但途中有一辆卡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器损坏.
问对此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案例3.4
我方CIF出口大豆1000公吨,计10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和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进行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
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案例4.2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4.6
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

案例2.2:卖方只是代买方租船,并没有对价格条款作出修改。卖方代租船的行为与买方租船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卖方有理由要求买方继续履约。

案例2.3:只要单据无瑕疵,开证行也必须付款。用信用证就是看得起它的银行信用,否则叫什么信用证?

案例3.3:CFR的投保方是买方,与卖方无关。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在卖方,货损由卖方自行承担。

案例3.4: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案例4.2:责任代收行承担。代收行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并非是卖方的授权。

案例4.6:(1)、7月25日之前交单。600规定交单日不得迟于发运日21天。
(2)、没有溢短装条款、没有约数,且总金额不能超过USD65000,故只能交1000公吨。

2.2
买方的理由不合理。FOB价格术语中,租船是买方的责任。

2.3
要求不合理。 CIF价格的风险转移是在越过船舷,即货物越过船期的时候,风险就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了。

3.3
损失有卖方负责,因为损失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前。
保险公司要赔偿损失的。因为保险条款是“仓至仓”。

3.4
损失保险公司负责。

4.2
DP付款是买方付款了银行才可以放单。
银行未经卖方的同意放单的话,此责任有银行承担。

4.6
(1)7月19日交单。 提单日期后的15日内交单
(2)如果有溢短装条款的话,在允许的范围内多交或者少交。
如溢短装范围是10%,则最多可以装1100公吨,最少要装900公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