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法律高手请帮帮忙(劳动纠纷 200分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18:46:31
单位职工在职期间查出癌症,按照工龄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现医疗期满,单位为了逃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和医疗补助费,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允许请病假,只让请事假(单位不支付任何工资且自己交社保)或自己离职。
我想请教一下当前情况我们能享受哪些权利。
1、单位不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是不是不能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现在我爸治疗急需要钱,这笔钱对我们很重要。
2、医疗期满,员工不能正常上班,单位是否可以不让请病假,只能事假?
3、单位是在等劳动合同结束或职工身亡,然后就可以逃避第一个问题的经济赔偿,我们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希望能得到您的答复!万分感谢!!

你好。根据你说明的情况,提供以下信息供参考:
1、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公司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你爸爸安排适当的工作,不能安排适当工作又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你爸爸工资。因为劳动合同关系存在,公司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2、是否请事假应当看公司的规定。
不过从你们的情况来看,如果公司不解除合同的,你们无需请假,由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你爸爸支付工资即可。
3、如果你爸爸所在的企业非国有企业,在合同期内非因公死亡的,公司依法可以不用支付抚恤金;如果是国有企业,应当支付抚恤金。
如果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自2008年直到合同期满的劳动时间的经济补偿金。比如老和同在2010年12月30日满,则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工资。

如果单位确实不解除劳动合同的,你们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目前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建议你们将实际情况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如果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支付工资和社保的,你们可以进行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与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与公司解除合同补偿的标准大体一致。

1、《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 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