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要赔偿我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4:15:24
我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3月到期,到时候公司如果不续签,应该赔偿我么??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的,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正常叫做“补偿”,应该是工作一年补偿1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可以据理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局申诉,要求仲裁。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除用人单位提出保持原工资水平或高于原来水平劳动者拒绝签之外,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起算,以前年份的补偿依当时的法律规定。所以,你可能只有半个月的补偿金

新的劳动法规定不续签是要赔偿的,但只能赔偿08年元月份以后的年限。现在不续签,公司只要支付一个月的赔偿。

看你在公司几年就赔几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