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关于证券法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1:37:48
某集团公司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在征求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后,决定采取“吸收职
工入股”方式筹集资金。该集团公司向职工及其家属作出承诺,集资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
利率,不收利息税。该集团公司随后统一印制了借据,记载了“数额、利率、期限及双方不
得违约,到期保证偿还”等字样,并加盖了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集团公司财务处专门设立
了集资代办点,向内部职工及周边村镇群众集资,集资金额累计超过1 亿元RMB。请问:
1、该集团公司可以采取何种筹资方式?
2、应当如何认定该集团公司筹资活动的法律性质?
3、该集团公司向“内部职工及周边村镇群众集资”,应当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1. 这叫员工认购公司股份。是股权转让的一种。不叫集资。
如果公司不转让股权 直接中职工手里借钱 这叫增加公司资本,需要去工商局备案。
向村民集资 这叫非法集资。数额到了是构成犯罪的。
2. 公司的筹资通过你的表述 应当是增加公司资本(和职工)和非法集资(和村民)
3. 向职工 需要去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