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关于证券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5:04:27
根据银监会的批复,某商业银行向公众推出了公司理财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分为稳健
型、平衡型和成长型三种,产品期限分别从1 个月至7 个月,预期收益率为2.2%-5.3% 。
三款产品分别为保证收益、保本浮动和非保本产品,分别投资于债券、认购新股和短期融资
券领域。请问:
1、商业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属于什么性质的产品?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证券?
2、商业银行向公众销售理财产品,是否应当适用《证券法》?
3、结合证券法理论,分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性质。

1.商业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债券。不属于证券法上的证券,因为它不符合证券法上的证券的法定形式,既不是股票、公司债券,也不是政府债券和基金,但是可以作为认定证券的一种。
2.金融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应该先适用特别法规定,当没有特别法可以适用时再适用证券法。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认定证券,即国务院及授权机构有权依法认定其他证券。所以,商业银行依照银监会的规章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认为是一种认定证券,所以首先应该适用关于它的特别法规定,在没有特别法或特别法与基本法抵触时,应该适用基本法,即《证券法》。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由银监会制定的行政规章。根据证券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可以直接制定、发布行政规章来认定其他证券,但是没有明确其内部机构是否有此项权利。银监会作为国务院内部机构,其依据证券法的授权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属于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