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7:36:20
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这个为什么不属于无因管理
而这个为什么又属于了,甲错把乙的事务当丙的事务而为管理 。。。。
分别解释一下有什么区别谢谢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中的 主观要件是: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综上:
1、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因为甲将该车拿去修理不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是为自己管理,因为甲不知该车已借给他人丙,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2、甲错把乙的事务当丙的事务而为管理,因其在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也即为丙管理,而不是为自己管理。所以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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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