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的一个案例分析,专业的请进,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3:40:29
1. 张甲有两个成年儿子张A和张B(残疾),1997年11月10日,张A从C保险公司了解到可以为自己的父亲办理人身保险,遂与父亲张甲商议,张甲考虑到张B在自己死后难维生计,就指定张B为收益人。次日,张A 到C保险公司为其父办理了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约定在张甲死亡时C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万元。1999年5月张甲因病住院,张A 未经张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王某作质押,借款5000元为父亲张甲看病。1999年7月张甲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找张A要求归还借款,张A 不还。王某就持保险单要求C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万元。C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王某不是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同时,C保险公司通知张B,要求张B持保险单领取保险金。张B向王某索要保险单,王某以保险单为质押物且由张A 提供,张B无权要求返还为由,拒绝返还,张B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保险单。张A被列为该案第三人。张A诉称,保险单已经质押,所借款项用于为父亲张甲看病,属张某债务;保险金是张甲遗产,应优先偿还5000元债务,剩余部分由张A 和张B继承。
请对本案进行分析。

第一:保险规定保险单未经被保险同意不得抵押或转借,违者无效,故张A抵押的张甲的保险单给邻居王某没有法律效力,张B有权要求王某返还保险单,
第二:张B是张甲指定的收益人,因此,保险金应归张B继承
第三:王某所借给的张A的借款由张A归还
这是法律,作为个人,我也觉得不通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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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保险法》的角度考虑:王某应该归还保险单,因为此保单受益人为张B,并且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只有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指定新的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显然本案的情况不同于此种情况)。张A作为投保人对本保险单没有质押权和处置权,所以抵押行为无效。王某可以另案提起诉讼张A。

这个案例涉及到《民法》和《保险法》的内容。
首先,从民法角度来说,要看张A和王某订立债务合同时的当事人是谁,如果是张A和王某,此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是张某与王某此合同无效(并未按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以保险单作为的抵押物也是无效的。
其次,从保险法角度来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唯一能请求保险金的一方。而且具有受益人的保险单应按照以分配财产来看,也就是如果有保险金,肯定是受益人所得,即使受益人此时已死亡,也应该把受益人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展开继承讨论。
另外,法律对即成事实是有一定的认可的。所以该案的结果应该是,王某归还张B保单,张B依保单取得10000元保险金。此外,张A与王某之间有借贷的事实,所以应该由张A归还王某的5000元本金。由于该借贷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王某的利息所得的请求权可能不会被支持。(贴士:债务人的民事关系会因为其死亡而自然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