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补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0:54:46
我是05年10月份,来到了一家私企工作,后来公司在06年年底被一家外国公司收购,07年开始我们公司变成外企,新的合同承认我们以前的工龄,我们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07年1月1日到07年12月31日,08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本来我们算好,09年可能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但是08年12月31日,合同的最后一天,公司说合同期满09年不在续合同了,这样就把我辞退了,公司说按照新合同法,在给我12月份工资后再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请问:

我的补偿金是不是应该从05年10月开始算起,因为公司被收购后跟我们所签的劳动合同承认我们以前的工龄,公司的人力资源告诉我,新劳动合同法是从08年1月1日实施的,以前的合同说法他们不认可,就给08年一年的补偿,请问他们的说法对么?我的补偿金应该从什么时候拿起?

因为新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生效,所以对08年以前的劳动关系和合同没有追溯力,只能从08年算起,补偿你一年薪金。
但是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5天通知,在这方面,企业应当有所表示。

单位的说法是对的 应该从08年开始补偿 给一个月的工资 但还应该再给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