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算不算侵犯我的名誉权 ?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4:02:30
昨天我公司一女的到处传言说我要打她,还把警车给叫来了,领导也找我谈话,整个公司都知道我要打她了。我很憋屈,因为我从未说过要打她,连个‘打’字都没讲过,我之前和她有发生矛盾,所以她这样报复我,现在在公司里,走在哪里背后都有人闲言碎语,我真的快崩溃了,我为什么要承受这样的诬蔑。还有,昨天她把警车叫来后,那警务人员都不搞清楚就抄我身份证号码,这样的做法是对还是错?那警务人员还说如果她被打,首先怀疑我,天呐!我受不了了受不了了,是不是我真的太老实了,人善被人欺。我准备告她侵犯我的名誉权,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可以成立吗?

不要把事情弄大 对谁都没好处

第一,你的名誉受损,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精神损害。
第二,你注意搜集证据。比如,你当场就应该录像。事后,你也应当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同事的言论,背地里说你的坏话。领导找你谈话的内容等等。
第三,搜集证据以后,你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也就是你公司的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个人建议:冤家宜解不宜结,这种事情,还是私了好些。毕竟是在一个单位工作,你如果真要起诉了,估计其他人对你的眼光也不会有实质性转变。中国就是这样一个传统社会,没办法。行得正就不怕别人胡说八道,时间长了,大家自然知道谁正谁邪!

可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侵权主要有这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你别白费劲了,你没有证据的,这简直是在小不过的一件事了,
你明天同着很多人,很很的打她1顿,打完后你找我,我告诉你怎么办,给我写信
你就是1张白布,很纯的白布,别人的言论就是各种颜色的颜料,当颜料泼到白布上面的时候就会变成五颜六色,可是无论你怎么洗都不会洗的象以前那样白了,总是会留住1点点的色彩。
污蔑你的人象你道歉了,可是别人也不会象以前那样看你了
你明白吗?????

还可以告诽谤。
污蔑。
应该可以。
但是得有证据证明,你没说过,或者说你无辜的一面。

她报案了,备个案而已,没事。

侵犯名誉权,是指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照你说的看,也算不上。